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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讲堂:造纸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标准

知识讲堂:造纸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标准

根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,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。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得知,污染环境罪的行为对象可分为四大类,分别是有放射性的废物,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,有毒物质,有害物质。由于前两类废物的认定标准较为明确,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存在争议,因此本文对前两类废物不做探讨,仅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。


有毒物质的标准


何为有毒物质?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或者解释。根据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,《解释》)第十五条之规定,有毒物质的种类包括:


(一)危险废物,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,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,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;


(二)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附件所列物质;


(三)含重金属的污染物;


(四)其他具有毒性,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。从该条法律条文来分析,有毒物质的种类似乎是明确的。但分析《解释》全文便可以发现,《解释》在认定含重金属污染物是否属于有毒物质的标准上存在不一致,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。根据《解释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,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均属于有毒物质,但《解释》第一条第三项、第四项却规定,“(三)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含铅、汞、镉、铬、砷、铊、锑的污染物,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;(四)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含镍、铜、锌、银、钒、锰、钴的污染物,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”。根据上述规定,只有重金属含量超过排放标准3倍或者10倍时,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才能被认定为有毒物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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